第3條專任教練之工作職掌如下:一、規劃推動學校單項運動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及實施事項。二、規劃推動地方及各級學校發展體育運動事項。三、規劃辦理各級學校課後、寒假及暑假假期訓練事項。四、其他委辦運動訓練及體育活動支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