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依本辦法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計畫執行;其有變更計畫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並檢具修正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執行。未依前項規定執行或變更計畫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補助;已撥付補助款者,並追繳已撥款之部分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