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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依本辦法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計畫執行;其有變更計畫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並檢具修正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執行。
未依前項規定執行或變更計畫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補助;已撥付補助款者,並追繳已撥款之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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