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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評鑑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但由有關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者,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
評鑑會委員因故出缺時,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於一個月內補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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