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董事、監事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辦理下屆董事及監事遴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