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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國家代表隊教練或選手之遴選有特殊需求者,得不公開遴選,由教練提出需求,經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之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以邀請方式辦理;其邀請名單依第十二條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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