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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之遴選及培訓單位如下:一、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單項協會。
二、前條第三款: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或中華智體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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