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慰問金由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隊職員及領受權人自短期失能診斷、身心障礙鑑定或死亡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短期失能診斷書、身心障礙鑑定書或死亡證明書,送由所屬特定體育團體函轉本部核定發給。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補足慰問金者,自加重結果確定或死亡之日起,依前項規定辦理。因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無法在第一項規定期限內申請者,其期限自原因消滅之日起重行起算。旅居國外之選手或隊職員,無法回國接受短期失能診斷或身心障礙鑑定者,得檢具國外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及相關資料,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