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依原規定獲得之積點,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滿五十點以上者:依原規定核計獎助學金數額,一次撥入受獎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二、未滿五十點者:(一)國內賽事成績積點,不予頒給獎助學金,其積點予以保留,於另獲獎助學金時,得併原獲點數,以每點數換算新臺幣一萬元,累積達五十萬元以上者,依前款規定辦理。(二)國際賽事成績積點,以每點數換算一萬元,未滿一點按比例計算,核計獎助學金數額,一次撥入受獎人之金融機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