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申請獎勵選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本辦法所定獎助學金一次領取者,其獎助學金依第八條附表加發二分之一:一、參加於我國舉辦之第三條第一款各目綜合運動賽會。二、參加奧運、亞運或世大運之田徑、游泳或體操正式競賽項目。依第七條第二項以最優名次定其名次者,其獎助學金,以該最優名次之獎助學金頒給之。參加奧運團體項目,其參賽隊數於八隊以下者,僅前六名頒給獎助學金。但團體項目係經由資格賽取得參賽資格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