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應定期公告國民體適能現況常模。
各級主管機關所主管學校,每學年至少實施學生體適能檢測一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理國民體適能檢測,並鼓勵人民參加檢測。
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將其實施國民體適能、學生體適能檢測之結果,彙送體育署,作為第一項公告之參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