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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國民體適能檢測之年齡、項目及順序如下:一、十歲以上未滿二十三歲者:(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及腰臀圍比。
(二)瞬發力:立定跳遠。
(三)肌力及肌耐力:屈膝仰臥起坐。
(四)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五)心肺耐力:跑走。
二、二十三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及腰臀圍比。
(二)心肺耐力:登階測驗。
(三)肌力及肌耐力:屈膝仰臥起坐。
(四)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三、六十五歲以上者:(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及腰臀圍比。
(二)肌力及肌耐力:肱二頭肌手臂屈舉及椅子坐立。
(三)心肺耐力:原地抬膝踏步。
(四)柔軟度:抓背測驗及椅子坐姿體前彎。
(五)平衡能力:椅子坐立繞物及開眼單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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