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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指導員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限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屆滿三個月前,檢具專業能力證明文件,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三年。
前項專業能力,按初級、中級、高級指導員,其點數各應至少具備三十點、四十點、六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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