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特定體育團體得於其章程規定會員入會未滿一年者,不得行使選舉權及罷免權。但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進行之改選,不受入會未滿一年不得行使選舉權之限制。各類理事及監事之選舉,由所有具投票權之會員(包括團體會員代表)投票者,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