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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體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體育專責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應置體育行政人員,負責轄區內國民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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