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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體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特定體育團體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會長)、秘書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於該理事長(會長)、秘書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亦同。
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會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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