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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體育班發展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學校就各相關行政人員、專任運動教練、體育班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派(聘)兼之;專任運動教練及體育班教師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體育班發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審議課程及教學規劃:內容包括課程計畫、個別化課程、自編教科用書、競技運動綜合訓練課程計畫、體育班訪視、課程評鑑、生涯發展、職能探索、運動防護及運動科學應用。
二、訂定學生對外出賽限制:內容包括訂定課業成績出賽基準及審議每學年度出賽、培訓計畫。
三、督導運動訓練。
四、審議學生學習輔導措施:內容包括補課規劃、課業輔導及學習扶助模式。
五、審議學生調整術科專長項目,或因故不適合繼續就讀體育班需轉班或轉學。
六、辦理體育班校內自我評鑑。
七、其他有關體育班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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