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體育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對學校予以獎勵:一、學校經營管理優良,並舉辦示範觀摩會推展其經驗。二、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訪視、評鑑結果,績效優良。教育部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轄區內各學校體育班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