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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學生因故不適宜繼續在原班就讀或就讀之體育班經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停辦時,應積極輔導其轉班或轉校,必要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轉介至其他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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