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主管機關應輔導設有體育班之學校合聘領有運動防護員證書之人員或物理治療師,巡迴各學校,協助辦理學生運動防護工作。體育班得結合運動志工,協助運動訓練相關事務。學校進用第一項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前,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