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學校應實施下列運動安全措施:一、訂定運動意外傷害處理程序;發生意外傷害時,依程序緊急處理。二、設置運動意外傷害急救器材及用品,並隨時補足。三、定期辦理運動傷害防護研習,並指導學生預防及處理運動傷害之發生。四、定期辦理水上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指導學生預防戲水意外事件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