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高空彈跳活動業,應於活動參與者報名前,主動公開下列資訊:一、場地管理、場地檢修、場地類型及接應後送。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國際山岳聯盟(UIAA)或美國國家消防協會(NFPA)規定之器材證明及其維護紀錄。三、活動參與者條件(包括年齡、體重、身心疾病)、應簽署之切結書內容、天氣狀況及活動流程。四、活動參與者健康篩選及緊急醫療應變措施。五、保險規劃及收、退費基準。六、提供之服務項目及優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