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高空彈跳活動:指活動參與者之身體或腳聯結彈跳繩後,自橋梁、建築物或其他塔臺跳臺向地面躍下,體驗自由落體所造成之向下衝力及向上反彈力,直至動能結束之活動。二、高空彈跳活動業:指提供高空彈跳活動體驗之事業。三、安全人員:指領有人民團體或國際組織所核發之高空彈跳專業證書,於高空彈跳活動過程中負責安全維護及管理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