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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申訴無理由者,申評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
原決定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決定為正當者,應以申訴為無理由。
申訴有理由者,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
申評會為前項有理由之評議決定,撤銷全部或部分原決定;其有補救措施或應作為者,特定體育團體應定相當期間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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