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申評會委員會議,得經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或學者專家到場說明。申訴人申請到場說明而有正當理由者,申評會得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申訴人依前二項規定到場說明時,得偕同輔佐人一人至二人為之。申訴案件有實地了解及調查之必要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推派委員代表至少二人為之;並於委員會議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