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擔任委員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於特定體育團體收受申訴日起十日內召集。申評會召開會議時,主席由委員就前條第二項第四款委員中推選,並主持會議,其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