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二、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之除名。三、理事、監事之罷免。四、財產之處分。五、團體之解散。六、其他與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每一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