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會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臨時會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開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一、經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特定體育團體為法人者,經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二、經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決議,認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