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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裁判之檢定,應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一、C級裁判: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競賽規則。
二、B級裁判:取得C級裁判證二年以上,具從事裁判實務工作經驗。
三、A級裁判:取得B級裁判證三年以上,具從事裁判實務工作經驗。
持有第十條第四款之國外裁判證人員,其申請換證之審查資格條件,由各該特定體育團體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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