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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教練證有效期間為四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教練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前項專業進修課程,由下列體育團體辦理:一、特定體育團體。
二、受託團體。
三、特定體育團體認可之其他體育團體或國際體育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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