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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教練之檢定,應年滿二十歲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一、C級教練: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教育訓練及競賽規則。
二、B級教練,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一)取得C級教練證二年以上,具從事教練實務工作經驗。
(二)曾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世界運動會、世界單項運動正式錦標賽之國家代表隊選手。
(三)具有該項運動之職業運動員身分。
三、A級教練,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一)取得B級教練證三年以上,具從事教練實務工作經驗。
(二)獲得二等一級以上國光體育獎章。
持有第十條第四款之國外教練證人員,其申請換證之審查資格條件,由各該特定體育團體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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