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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運動教練(以下簡稱教練)之分級及其得從事之運動指導、訓練工作,規定如下:一、C級教練:擔任各級政府或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各種運動賽會或競賽之教練。
二、B級教練:擔任國家代表隊助理教練及前款工作。
三、A級教練:擔任國家代表隊總教練及前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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