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教練應遵守下列工作倫理規範:一、謹守專業倫理,發揮身教與言教之功能及展現運動風度。二、維護運動員權益。三、配合運動員之身心發展,訂定訓練計畫,從事指導、訓練之工作,避免過度訓練。四、熟悉訓練原理及比賽規則,並定期參加相關進修活動。五、對運動員不得有性騷擾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