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教育部應於每次管理會召開前,公告受理運動員申請核給未指定運動員捐款之受理期間。運動員得於前項公告期間內,自行或經所屬各全國性體育團體或各級學校,檢具第三條第三項之計畫、過去一年已領取及未來預計受捐補助金額之相關文件資料,向教育部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案經管理會審查通過後,由教育部核定受分配之捐款金額,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