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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單位如下:一、地方政府。
二、國民體育法第三條所定特定體育團體,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或認可之團體。
依法設立登記,且其登記營業項目有與體育運動相關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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