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申請單位辦理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期間,有其他協助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部提出:一、賽事名稱、時間及地點。二、參賽國家數及隊(職)員數。三、需申請協助事項。前項第三款需申請協助事項,應敘明需本部協助之必要性,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或資訊以利本部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