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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有功教練,指具中華民國國籍,而其實際指導之選手獲得下列成績,且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參加該屆運動賽會之國家代表隊或國家培訓隊教練者: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正式競賽種類(項目):(一)個人項目田徑、游泳及體操前八名;其餘前四名。
(二)團體球類項目前四名。
二、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正式競賽種類(項目)前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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