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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具國際賽會國家代表隊資格之選手,參加各種運動賽會時間重疊時,應優先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包括資格賽)或亞洲運動會。
但經選手、教練、特定體育團體、選手或教練所屬法人、團體、學校及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共同協商,擇定參加其他運動賽會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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