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審定結果應通知申請人;審定通過者,由本部發給運動教練證書;未通過者,申請人得申請複查。申請人申請複查者,應自收受前項通知書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