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運動教練資格審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符合附表一至七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三、無違反前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前項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得補正之情形者,本部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