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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申請運動教練資格審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符合附表一至七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無違反前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前項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得補正之情形者,本部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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