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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取得運動教練資格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廢止運動教練之資格:一、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
二、擔任運動教練,怠忽職守致選手失蹤或死亡。
運動教練經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廢止資格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後,始得申請運動教練資格之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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