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各級學校因校際合作、訓練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練,並於一校專任。各級學校合聘教練之條件、比率、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專科以上學校,由各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