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各級學校教練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之教練,並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各該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逕行改核時,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