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教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校外兼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每學期報經學校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在各級學校兼課,每週不超過四小時。二、擔任各該專長運動種類之體育團體職務,且不影響學校本職工作。所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