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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教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校外兼職。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每學期報經學校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在各級學校兼課,每週不超過四小時。
二、擔任各該專長運動種類之體育團體職務,且不影響學校本職工作。
所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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