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教練借調擔任國家培訓(代表)隊之教練或入選為國家培訓(代表)隊之選手者,其借調或培訓期間應予帶職帶薪;學校應依規定聘用具合格教練證之人員為職務代理人,其薪資應由借調或培訓單位支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