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教練之服勤時間,由學校依其工作屬性,視培訓、輔導、比賽等工作需要定之,不受上課時間限制;其請假之假別、日數及程序,準用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前項服勤時間,包括寒、暑假。教練之休假,準用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規定,並以不影響訓練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