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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之教練,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
依第十六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停聘之教練,於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聘之教練,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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