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之教練,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依第十六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停聘之教練,於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聘之教練,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