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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全運會競賽場地及練習場地,應符合各該規則規定,並以承辦單位現有競賽場地及練習場地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承辦單位協調鄰近地方政府或機關、學校支援。
前項競賽場地及練習場地,由籌備處邀請該競賽種類全國性體育團體會勘決定。
承辦單位因故有更改競賽場地或舉辦日期之必要者,應事前報本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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