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原民運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統籌規劃,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承辦為原則。地方政府於預定舉辦年度三年前之七月至八月間,依本準則規定,向本部提出申請,並由本部評選核定。本部為評選承辦單位,應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估小組公開評選;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評估小組審議結果,由本部於受理申請截止日二個月內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