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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原民運結束後,承辦單位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報告書(書面及電子檔),報本部備查。
前項報告書內容如下:一、總統(或其代表)與會長致詞。
二、籌備會委員、籌備處工作人員名單。
三、原民運與相關活動參加人員名單。
四、競賽種類(科目、項目)及競賽成績(包括獲獎人員名單)。
五、參賽人數統計(以參賽單位統計)。
六、競賽人數統計(以競賽種類統計)。
七、各該項目成績紀錄。
八、籌備會議紀錄、檢討與建議及其他經本部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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