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原民運結束後,承辦單位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報告書(書面及電子檔),報本部備查。前項報告書內容如下:一、總統(或其代表)與會長致詞。二、籌備會委員、籌備處工作人員名單。三、原民運與相關活動參加人員名單。四、競賽種類(科目、項目)及競賽成績(包括獲獎人員名單)。五、參賽人數統計(以參賽單位統計)。六、競賽人數統計(以競賽種類統計)。七、各該項目成績紀錄。八、籌備會議紀錄、檢討與建議及其他經本部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