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對運動競賽有爭議,得提起申訴,並依下列規定判定:一、於傳統民俗運動及規則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二、前款傳統民俗運動及規則無規定者,除選手資格之疑義外,由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委員會判定,並為終決。三、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委員會無法判定或屬選手資格之疑義者,由運動競賽審查會判定,並為終決。